征地補償方案:
爭議不影響征收實施
巧家縣在實施這份安置補償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實施過《巧家縣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試行)》(巧政發〔2009〕79號)。
當地村民說,相對而言,79號文顯得公平些。較早進行征地拆遷的迤博六組,53戶拆遷戶中,有19戶認同79號文,并簽訂了拆遷協議。
在他們的房子滅失后、其他村民觀望之時,2011年4月12日,《巧家縣縣城規劃區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巧政發〔2011〕28號)出臺實施,替代了之前的79號文。
79號文發布時,村民們參加了兩次縣國土局組織的會議。盡管會議有爭執,拆遷補償卻是拆多少面積補多少。而不是28號文這樣,征60-100平方米,只能劃80平方米,征再大面積,也最多劃150平方米。
在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面,79號文規定,土地被征完的,按人頭劃給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號文,完全失地,按建筑成本價安置10平方米商業門(鋪)面。
此外,28號文對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不參照現有房地產市場價,而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計算。村民的磚混結構的房子只補償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價現在已經達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號文規定,對該方案的任何反對、爭議均無效,有爭議只能“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批準征收的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土地征收中的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方清明起草過不少征地方案,他讀到該條的最后一句時,表示驚訝:如不按時移交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不移交土地的農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