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訪收地真相官員稱企業“沒實力”
據了解,針對政府部門收地行為,港豐石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2月6日,珠海市金灣區法院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及《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用地超過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土地主管部門可以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之規定,做出維持市國土局《收回珠海港豐石化工業用地決定書》的行政判決。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第2款還是《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都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和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的規定。對此,金灣區法院研究室主任顏永韜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判決書是審委會集體討論后作出的。”
“實際上,政府收回港豐石化土地謀劃已久。”黃志堅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件事,港豐石化為全面啟動項目建設,曾擬用土地抵押貸款1 .2億元并于2009年8月獲得廣發行批準,但因高欄港區政府和市國土局從中作梗,最終未能成功。
7月10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在珠海市政府秘書一科查到一份編號為“Q T 20101446”的“政府辦文”證實了黃志堅的判斷。該文詳細記錄了市政府就港豐石化申請抵押貸款事宜所征求的有關意見。除市發改局認為港豐石化為高欄港建設做出很大貢獻并同意其辦理抵押貸 款 以 外 , 高 欄 港 區 管 委 會 意 見是:“我區于2010年1月27日請示市政府依法收回港豐公司項目用地……懇請市政府對港豐公司申請抵押貸款的事宜不予批準。”市國土局意見是:“考慮到以閑置土地收回用地條件還不成熟,建議采取協商等其他方式收回或等土地閑置滿兩年達到收回條件后再處理。”“鑒于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已提出擬收回該宗地,為利于今后收地工作,建議不同意港豐公司對該地塊的抵押貸款。”
“高欄港區迫不及待想收地,市國土局釣魚執法等時機。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們開山填海造出的土 地 高 價 轉 讓 給 中 海 油 等 大 企業。”黃志堅說,“由于我們及時向中海油等發函說明情況,中海油等退出土地競標,市國土局只好暫時將土地轉到高欄港區屬匯華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名下。”
記者來到珠海市國土局了解情況,時任局長夏克軍以自己已改任書記為由建議記者找辦公室,辦公室主任鄧小恧則表示:“我們對此不想回答。因為港豐石化閑置土地問題主要是高欄港區認定的,你應該到港區了解情況。”
在高欄港區管委會領導安排下,區產業發展局暨招商局局長張戈接受了記者采訪。面對追問,這位主管招商引資的官員承認,港區政府工作存在“瑕疵”和“漏洞”。據張戈介紹,當初讓港豐石化開山造地,是因為那時港區政府比較困難;現在收回土地,是因為與中海油等大企業相比,港豐石化太小,沒實力。他強調說:“我們希望把土地出讓給有實力的公司開發。”
據悉,港豐石化不服金灣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已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