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效應引發社會問題
2011年9月2日,壩頭村村民林修干將居住在壩頭村的蔡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蔡某目前所居住的房子是2003年7月9日蒼南縣人民政府(蒼政地[2003]146號)批復給他的宅基地,之后,政府又給他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請求法庭判決該房產歸他所有;而蔡某認為,該房產只是以林修干的名義審批的,因為壩頭村當時是奔小康示范村,村委會為解決擅自買賣宅基地的問題,同意補辦手續,對外村人購買宅基地的行為,需要以本村村民申報,所以借了林修干的身份證去申請,而且給了林修干一個紅包。2012年7月12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以該案件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范疇,應有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委托,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駁回了林修干的訴求。
2011年9月18日,靈溪鎮壩頭村村民委員會出示的一份證明表示,蔡某所購的房產系1998年9月15日以壩頭村村民顏某勇、顏某論、顏某援、陳某清、陳某貞的名義賣給王某華,王某華又將該地基賣給了王某妹,2005年3月18日,王某妹又將該地基轉賣給了蔡某。
林修干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他已經上訴到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準備將官司打到底。
“這將會成為一個示范效應。”浙江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告訴記者,如果事實真如村民們所說,那簡直太可怕了。他說,當眾多的被借出身份審批土地的村民在林修干的示范作用下,紛紛向買房者提起訴訟時,那就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搞不好將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對此,當地法院和政府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而壩頭村的一些村民也直言不諱地表示,他們也在等待林修干案件的最終結果而再作出以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靈溪鎮一位主管宣傳的負責人在向鎮主要領導匯報后對記者表示,此案靈溪鎮紀委已經全面介入,但由于時間跨度較長、有的工作人員都已經調離或者退休,給案件的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案件的進展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源:中國企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