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開始,牙膏納入化妝品管理范疇,不能宣傳具有療效等功能。然而,記者調查發現,許多品牌的牙膏包裝上還是少不了“療效”。超市里不少牙膏的廣告宣傳存在很多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用詞用語。
宣傳療效 消費者不買賬
南開區三馬路某大型超市化妝品區,各種品牌的牙膏擺滿了整整一面貨架。“現在牙膏的品牌和種類很多,廣告宣傳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忽悠消費者吧?”一位正在選購牙膏的楊小姐指著一款名為“竹鹽”的牙膏對記者說。記者看到這款牙膏標簽中標明富含竹鹽成分,還宣稱這種成分在1200年前解決了很多疑難雜癥。
在河西區圍堤道一家超市二樓化妝品區,記者看到除了竹鹽牙膏涉嫌宣傳療效外,另一款云南白藥牙膏廣告更加直白地宣傳“療效”:這種牙膏中含云南白藥活性成分,有幫助減輕牙齦問題、修復黏膜損傷、營養牙齦和改善牙周健康的作用。對于這款牙膏宣傳的修復黏膜損傷,一位正在選購牙膏的消費者看過之后說:“不敢相信,難道今后口腔潰瘍不用吃藥,刷刷牙就行了?”
下月開始 違規依法查處
記者調查發現,牙膏宣傳療效的現象不是個案,高露潔全效牙膏、中華全效亮白等諸多宣傳“全效”的牙膏都涉嫌使用違禁內容。
去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定,把牙膏和沐浴露等日用品納入化妝品的管理范疇。規定要求化妝品標識中不能出現含糊標注,必須標注化妝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妝品不得明示、暗示醫療作用,不得標注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混淆的產品名稱;禁止出現的虛假夸大用語包括特效、高效、全效、強效、速效等;也不許出現除菌、殺菌等,暗示或明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用語。
對此,質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鑒于目前部分化妝品生產企業仍有一定數量的化妝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國家質檢總局決定,今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從下個月開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對不符合《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查處。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