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楊雪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讀者王女士來信稱:我2008年9月在美容院做雙眼皮手術,并支付1000元手術費,手術后發現眼瞼部(眼皮)淤血浮腫。為此在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近三千元,并留下疤痕,精神上也受到打擊。多次與美容院交涉未果,請問律師我怎么維權?
潘強、楊雪律師解答:您可以起訴美容院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您到美容院做美容整形手術,雙方形成美容服務合同關系。因美容院未盡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眼瞼受傷并留下疤痕,侵害了您的身體權、健康權。不僅違約,而且侵權,構成民事責任競合。即一個行為引起的兩種責任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
據此,您可以依據《合同法》或《民法通則》提起侵權之訴,要求美容院承擔侵權責任,兩者可任選一種。而在侵權之訴中,可以同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您不僅健康權、身體權受到傷害,手術失敗留下疤痕,美容不成反被毀容,使您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律師建議您提起民事侵權之訴,且要求美容院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報記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