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德國“彪馬”公司)認為,北京物美大賣場玉蜓橋店銷售了與自己公司的商標相同的服裝,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彪馬公司1.1萬元損失。
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訴稱,其在中國獲得了第57014號“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第76554號“PUMA”文字第25類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裝、鞋、帽等。
去年12月,原告發現,北京物美大賣場玉蜓橋店銷售了標有“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的服裝。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1萬元。
開庭時,被告否認銷售了被控侵權服裝,稱該服裝是由賣場一層商戶銷售,這些商戶均是自行收銀,自行開具發票,物美與商戶之間僅為租賃關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購買服裝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實購買服裝所得銷售發票上蓋有“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發票專用章。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等商標受中國法律保護。被告銷售的服裝上印有“PUMA”文字及豹子圖案,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為侵權商品。由于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所售商品的合法來源,被告除應立即停止侵權外,還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法院根據相關因素酌定具體數額后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