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體育用品店銷售假冒“PUMA”運動衣被判賠1.5萬元
新華網廣州11月21日電(記者孔博、賴雨晨)廣州市一家體育用品店因銷售假冒的“PUMA”運動衛衣,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其賠償持有“PUMA”商標的德國公司1.5萬元。廣州中院透露,截至今年10月,PUMA公司在該院起訴的案件達210多件,多數以調解結案。
2007年11月2日,PUMA公司委托鄭某萍、郭某申請廣州市海珠區公證處公證人員到廣州市番禺區“奧勝體育用品”店進行證據保全公證。鄭某萍、郭某在該店購買了價格為50元的長袖衛衣一件。公證人員見證了整個購買過程,并對所購衣服進行了封存。
PUMA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并將公證封存的衣服作為證據提交。庭審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封存的包裝盒進行拆封,內有一件長袖衛衣,衣服正面上部有一個明顯的由PUMA字母及圖形標志,衣服后面上部及衣領縫合處也有相同的標志。衣服上沒有合格證,沒有標明廠家名稱、地址。被告確認被控侵權衣服是其銷售的。
原告認為,被控侵權衣服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則認為,被控侵權衣服標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以是原告產品,不是侵權產品,而且該衣服是其從二手服裝市場合法購得的。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由于被控侵權衣服沒有合格證,沒有標明廠家的名稱、地址,因此認定該衣服侵犯了PUM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認為被控侵權衣服標有與PUMA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以是原告產品,不是侵權產品,顯然依據不足。關于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數額,由于原告的侵權損失和被告的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賠償數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