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工商局對本市流通領域32家銷售企業經銷的67種遮陽鏡和淺色太陽鏡進行了質量監測。經檢測,合格57種,不合格10種,合格率為85.1%。與2002年45.2%的合格率相比,有了明顯提高。而不合格產品中包括“ESPRIT”、“PRADA”“MaxMara”等知名品牌。
本次監測的項目主要涉及頂焦度偏差、棱鏡度、光透射比、色極限、交通訊號透射比等11項指標,在被監測的32家銷售企業中,專業店眼鏡20家,百貨商廈12家,被監測商品全部合格的銷售單位有23家,合格率為71.9%。其中,專業眼鏡店出售的太陽鏡的合格率比百貨商廈高出7.4%,不合格項目主要集中在光透射比、防紫外功能、標識標注。
光透射比指標不合格。本次監測的10種不合格商品中,有7種商品光透射比指標不合格,占不合格商品數的70%。如上海千采商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華潤時代廣場店)銷售的標注為“普拉達(PRADA)”的遮陽鏡,其光透射比指標為51.1%(標準為8%-40%),上海紅星眼鏡有限公司天山店經銷的標注為上海江守貿易有限公司生產“ESPRIT”
淺色太陽鏡光透射比指標不合格。在本次監測的15種標稱具有100%防紫外、UV400、阻隔全部的紫外線功能的商品中,有2種因未能達到其明示值而被判定為不合格,如上海昕浪眼鏡發展有限公司南匯分公司經銷的上海宏泰光學眼鏡有限公司生產的標注為“港霸”遮陽鏡,明示100%防紫外線,標準規定其平均透射紫外線(紫外線光譜區)的指標應≤0.5,而該商品的實際檢測值為27.7,超過標準的55倍。
此外,一些商品不標注或不規范標注商品類別,如達天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中信泰富店)銷售的“MaxMara”因未標注產品類別而被判定為不合格。
太陽鏡選購三注意
針對在此次監督監測暴露出的問題,市工商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進一步處理,同時,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太陽鏡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應根據不同的用途來選擇太陽鏡;二是購買時應索取完整的包裝并妥善保存,或要求商家將附加的防護功能注明在發票上,以免發生糾紛因缺乏證據而被動;三是不要長期戴有色彩的眼鏡,以免引起眼睛疲勞。袁田恬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