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報道法學博士李剛質疑全國牙防組認證資質,起訴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一案。昨天,朝陽法院認定樂天包裝的“認證”標志是虛假宣傳,判決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業(yè)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李剛購買樂天口香糖所花費的8.9元。
法官指出,2003年11月《認證認可條例》開始實施。按照條例,全國牙防組并非法定的認證機關。然而2004年,樂天公司卻仍然接受了全國牙防組的“認證”,而且直到2005年李剛購買口香糖時,包裝上仍然還在用“認證”來宣傳。
法院認為,樂天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基于對全國牙防組“認證”的信賴,而產生誤解進而購買樂天的商品,因而樂天公司構成了虛假宣傳,應該對消費者李剛做出賠償。此外法院同時認定,家和物美作為銷售者,沒有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也存在主觀過錯。因而法院最終判決樂天和家和物美賠償李剛經(jīng)濟損失8.9元。
“牙防組認證”大事記
2002年起,全國牙防組為多家牙膏廠家進行認證。
2005年6月,媒體曝出牙膏認證市場混亂,指出牙防組缺乏必備人員和辦公條件,而且標準不公開,不透明。
2005年9月,清華大學法學博士李剛對全國牙防組提起訴訟,認為其并不具有認證口腔保健品的資格。
2006年7月14日,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駁回了李剛全國牙防組的起訴,理由是兩者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
2006年8月22日,法院向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衛(wèi)生部各發(fā)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兩部門對全國牙防組的違法認證行為展開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罰。
2006年11月14日,國家認監(jiān)委回應司法建議,認監(jiān)委與衛(wèi)生部共同叫停“全國牙防組”開展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