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對文字商標審查,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的,都應該判定為近似商標。”謝敏稱。
廣州暉琳公司訴歐萊雅“蜜妍”商標侵權案還未開庭,暉琳公司再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告上法庭。
本報日前報道暉琳公司訴歐萊雅蘭蔻“蜜妍”系列侵犯公司“蜜妍”商標,索賠500萬元(詳見本報12月5日C3版)。歐萊雅對此回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批復“蘭蔻蜜妍滋養精華乳”字樣與暉琳公司注冊的“蜜妍”商標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歐萊雅手上持有的批復,對之前自覺頗有勝算的暉琳公司是一個壞消息。因為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法院是對商標認定的兩個不同系統,但是法院往往以商標局的認定作審判依據。
據暉琳公司的律師謝敏向《第一財經日報》出示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該份批復復印件,文中承認“蜜妍”屬暉琳公司的有效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至2014年,但在批復的最后一段稱,“蘭蔻蜜妍滋養精華乳”字樣與暉琳公司注冊的“蜜妍”商標不近似。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對文字商標審查,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的,都應該判定為近似商標。”謝敏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判定“蘭蔻蜜妍”和“蜜妍”不近似,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昨日,謝敏向記者稱,暉琳公司已經于日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對歐萊雅“蜜妍”商標侵權案的批復。
謝敏還指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之前曾對卡布其西華公司使用‘華西草原’商標批復為侵犯了西水創業公司的‘草原’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批復與其針對同樣情況在以往所作的批復自相矛盾。“北京市中院已經對暉琳公司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行政訴訟正式立案。”
暉琳公司稱,歐萊雅蜜妍系列已經全國下架。歐萊雅(中國)負責蘭蔻品牌的相關人士稱,目前這一系列產品在全國的銷售正常,公司沒有任何要將這系列產品下架的做法。昨日,記者走訪蘭蔻在廣州兩大銷售專柜之一的廣州百貨商店未見有蘭蔻“蜜妍”系列產品公開陳列。記者要求購買蘭蔻“蜜妍”系列產品,專柜銷售人員稱該產品并不適合記者,而記者稱購買送友,該銷售小姐也表示“該系列同樣不適合”。
記者查閱蘭蔻(中國)官方網站,在護膚產品目錄中記者已經找不到“蜜妍”系列,但發現有一款“蜜養”(NUTRIX ROYAL)系列與暉琳公司去年7月份在廣州友誼(11.07,-0.11,-0.98%,吧)商店購買的蘭蔻“蜜妍”系列產品外包裝相似。
記者就此致電歐萊雅(中國)公關負責人周根良,他表示,在中國市場銷售的蘭蔻產品全系從海外進口,其中文名稱均系翻譯而來,所以在實踐中有時會有所調整以使之更加完善,這與其他因素無關,如Primodiale產品的譯名也曾有變化。目前,蘭蔻產品在各地市場銷售正常。
蘭蔻在“蜜妍”系列商標上的糾紛懸而未決,同時浙江欣晨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欣晨公司”)也向歐萊雅公司提出“喬治·阿瑪尼”的商標侵權訴訟。欣晨公司負責人胡韜稱,“喬治·阿瑪尼”是欣晨公司于2001年注冊使用的商標,使用范圍為第三類(含化妝品),注冊使用年限至2011年4月27日。
胡韜稱今年6月在杭州大廈開柜的歐萊雅GiorgioArmani(喬治·阿瑪尼)專柜,其中文字樣“喬治·阿瑪尼”廣告已對欣晨公司注冊商標構成侵權,而欣晨已于今年8月11日在杭州市中院對歐萊雅GiorgioArmani提起訴訟。由于歐萊雅對杭州中院管轄權提出上訴,該訴訟至今未開庭。
不過,欣晨公司昨日向記者稱,日前浙江省高院已經對杭州中院管轄權作了終審裁定,因此欣晨公司對歐萊雅“喬治·阿瑪尼”商標侵權案將很快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