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年限會造成“劫貧濟富”?
FT文 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這就讓那些已經參加繳納養老金,但繳納年限不足15年的人為難了。那些沒有能力把繳費年限累計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穩定,收入偏低,經濟壓力較大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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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雄:確實存在劫貧濟富的問題。這個問題全世界都存在,每一個國家都有最低繳費年限,只不過各自不同。一些國家可能達到二三十年。大部分歐洲國家和北美一些國家,大概就是幾年,甚至一年。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建立一個最低養老金制度。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比如一年、兩年或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就應該領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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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培:FT文說的養老金繳費年限這個問題是對的,但是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在今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中已經強調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農保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比如,一名55歲的工人到退休的時候繳費繳了10年,還差5年,那5年可以一次性繳納,補齊之后就繼續領取。這是公平的。
肖新建:這一點確實是實際問題,但這僅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不足以否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只有通過完善制度,才能獲得充分解決,而不是一味否定出臺不久的制度。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對中國傳統“養兒防老”思維及制度下的變革和補充,在我國未來老齡化越來越重的趨勢下,推行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當然,有必要好好完善和實行。
人社部專家:沒有這個道理。國家在繳費年限上不是一刀切,采取的是靈活一些的措施。繳費年限不夠,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樣,有的地方可能會讓你補繳。如果你到了60歲,已經繳了10年,還差5年,再續繳5年,就等于是晚退休5年,到65歲再領取養老金。這是國家提供機會讓你補繳的一種方式。
社保應該政府強制管理,還是社會管理?
FT文 關鍵在于我們實行什么樣的社保計劃,是由政府來強制執行,還是由社會中的人自愿組織形成互相擔保的保險體系和保障體系……只要是能讓人們自主決定參與與否,自由選擇服務機構,那很多弊端就會得到改進,因為如果參與這些計劃不劃算,人們也就不會參加,也不會因此而有什么損失,而不會像農民工退保一樣,當他們選擇退保時,只能無奈地放棄之前繳存的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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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雄:FT文可能認為德國的模式很好。德國是典型的由社團來管理的養老模式,政府制定政策,不參與具體管理,法國也是。歐洲國家是小政府大社會,但即使在歐洲,也有不同模式,像英國,就是政府全面主管。但是中國的國情不同,中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政權體系,政府很強勢,是大政府小社會。亞洲國家,特別是東亞國家,其政治體制和歐洲完全不同。如果按照FT文所說,在我們的社會團體還沒有發育完全的情況下實行社會管理,會出現倒退,基金的管理、養老金的管理征繳都會出現問題。所以,現在還是應該實行政府的強制管理。
人社部專家:我國的社保體系肯定應該是政府出面管理,像新農保都是政府行為,政府在其中要擔負責任,還要擔負財政補貼。但是對于新農保的參保人來說,是自愿參加,沒有強制的;但是對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來說,是強制性的。但是絕對不可能私有化,不可能幾個人就組織成一個社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