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出現編造虛假中介業務、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等,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保監會負責人表示,前一時期,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公司中介業務專項檢查發現,保險公司中介業務中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弄虛作假,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財務數據失真,利用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經營成本因中介業務違規操作而居高不下等。這些違法違規問題,盡管反映在個別基層機構,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險業存在的經營粗放、內控薄弱、非理性競爭的問題,也是導致一些保險公司經營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與保險業進入新起點新階段的要求不符,嚴重影響了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禁止上述行為保監會發布上述辦法。
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表示,該《辦法》列明了市場上較為常見的各類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賬外暗中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唆使、誘導保險中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各種手段利用保險中介套取費用;串通保險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