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秋實) 向招商銀行貸款109萬后,劉先生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延誤了還款時間。銀行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先生償還全部剩余貸款并解除合同。記者昨天從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認定劉先生不是主觀故意違約,判決銀行敗訴。
2004年10月,劉先生為了買房,向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貸款109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借款合同中約定,劉先生所購房屋為他貸款提供擔保,如果劉先生沒有按合同約定還款,招行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有權從他的賬戶中扣款。合同簽訂后招行發放了借款,劉先生也買了房,但他還了幾期貸款之后,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有關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6個月沒有按時還貸。招行北京分行為此把劉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與其解除合同,并要求他償還剩余的96.7萬余元和相應利息。
但此時劉先生并沒放棄還款,他一被取保候審出來,立即向自己的還款賬戶存入了6萬元,讓招行扣劃了拖欠的本金、利息和罰息等。之后,招行仍然按合同約定繼續從劉先生賬戶逐月扣款。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已不欠招行應還款本息,判決駁回了招行的訴訟請求。招行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一中院,被駁回并維持原判。
市一中院認為,劉先生未能按時還款的主要原因是被有關國家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但他被取保候審后立即向招行償還了全部逾期還款的本息,在客觀上采取了補救措施,彌補了招行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劉先生至今仍在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雙方的借款合同仍在履行,可以推定劉先生主觀上沒有故意違約。而且目前劉先生的房產證還在銀行手中,他的違約行為并未危及銀行債權的實現,未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