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近日終審判決老翁敗訴
六旬老翁認為自己被銀行強迫開辦銀行卡,繼而多渠道展開投訴,最后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銀監局告上了法庭。近日,記者從蓬江區法院獲悉,這宗官司經過一審、二審,終于有了終審結果,李伯被判敗訴。
認為被強辦銀行卡李伯多方投訴
事發于2006年6月,李伯因交水費到江門市某銀行開辦存折賬戶,在辦理存折過程中,該行營業員為他同時辦理了銀行卡,李伯也在相關申請書中簽名確認。辦理后,營業員按規定向其收取了手續費15元。此時,李伯認為自己年紀大不會使用銀行卡,且身為退休人員有時間到柜臺辦理交費,不需要銀行卡,要求取消該卡并退還手續費。但銀行業務員認為該卡按規定已辦理好手續,不能取消,如取消手續費也不能退回。
李伯于是在同年9月向中國銀行(3.20,-0.01,-0.31%)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門監管分局(下稱“銀監局”)去信投訴,反映其在銀行開戶時被強制要求開辦銀行卡的情況,要求銀監局給予處理并回復。
銀監局經調查了解,于11月7日對李伯進行了書面回復,認為該銀行網點引導客戶開辦銀行卡,是讓客戶享受便利、多渠道的金融服務,并非強制性,如果客戶不愿意接受開卡服務,可以當面提出拒絕,并向柜臺營業員說明。李伯對答復不滿,再次去信銀監局,要求處理該銀行的行為,并對該行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答復。
此后,李伯轉向江門市信訪局投訴銀監局行政不作為,銀監局接到市信訪局轉辦函后,再次給李伯作出了同樣的書面答復。李伯仍不服,于是向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銀監局履行監管職責,即對其投訴在法律上給予回復,并對該銀行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理。
銀監局認為,李伯要求銀監局對其投訴銀行的違法行為重新給予答復,實際上是對銀監局已作出的答復表示不滿而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以信訪答復為標的的訴訟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不具有可訴性,而且銀監局根據所調查的情況就原告提出的信訪事項已進行了答復,依法正確履行了職責。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李伯以銀行強制要求開辦銀行卡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向銀監會提出訴求并要求答復。”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李伯依此權利提出的要求,屬于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并不屬于信訪事項,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法院認定銀監局已履行監督管理職權
蓬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銀監局針對李伯的投訴進行了調查了解,認為未發現該行存在強制要求開辦銀行卡的行為,并先后對原告的來信進行了書面答復,同時,督促相關銀行做好原告工作,妥善處理。銀監局的行為屬于履行了其監督管理的職權。因此,李伯對答復不服,起訴被告銀監局行政不作為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李伯的訴訟請求。李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李伯對答復是否滿意,不影響被告已‘行政作為’的認定,不能據此認定被告‘行政不作為’。”法官表示,本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但隨著公民的法治觀念不斷增強,近年來公民起訴行政機關的案件,特別是起訴行政不作為的案件有所增加,這也提醒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要依法行政,并做好溝通工作,有利于“官民”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