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袁某在銀行存款5萬元,隨后不到半個小時,該筆存款就被另外一人取走。由于在取款過程中,取款男子沒有出示身份證,導致袁某5萬元被取走,袁某于是將銀行告上法院。昨日,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原告3.5萬元。
2008年7月21日,原告袁某在貴陽市二戈寨某銀行開立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次日下午袁某在該行存入人民幣5萬元,之后不到半小時,該5萬元存款即被一中年男子在貴陽市商業銀行延安中路支行營業廳儲蓄柜臺持銀行卡一次全部取走。
銀行監控錄像顯示,取款業務辦理過程中,取款人未出示身份證件。當原告發現其存款被人支取后,遂向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延安中路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于2008年7月23日以詐騙立案進行偵查,目前該案尚未偵破。2008年12月 15日,袁某以銀行未審查身份證違規操作為由訴至貴陽鐵路運輸法院,請求賠償存款本金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行金融法規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含5萬元本數)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而被告付款銀行在辦理原告5萬元存款兌付業務中未審核取款人身份證,未完全履行謹慎審核之義務,付款銀行違規操作與存款被冒領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其銀行卡和密碼未盡妥善保管責任,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