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有人問,自己搬了新家,保險單上登記的是老地址,怎么辦?那簡單啊,通知保險公司一改,幾分鐘就搞定。
而這對于家住北京市崇文區的王志剛先生來講,卻著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為了改動那幾個字,王志剛先后努力了6次,時間跨度10年,竟然還是無功而返,平安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舊把繳費通知寄往老地方。
“我的權利遭到了極大的漠視,非得要在法庭上說個清楚。”帶著心中的不滿,王志剛今天走進北京市西城區法院18法庭,與保險行業的巨頭———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較高低。
今天上午9時,清脆的法槌聲響過之后,這起備受社會公眾關注的保險合同之爭正式開庭審理。
原告:住址改了6次愣沒改了
事情的源頭,還得從1998年說起。當年11月19日,原告王志剛與妻子、女兒一家四口與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時簽訂壽險合同,王志剛投保《平安壽康終身保險》主險,投保附險《人身傷害意外醫療》、《個人住院醫療附加特約》,約定原告每年交保費2695元,交費期限20 年。
“我原來登記的地址是北京市崇文區騎章胡同33號,1999年我全家搬至北京市崇文區幸福大街居住。”王志剛在法庭上陳述,按照合同約定,投保人應及時告知保險人。搬了家后,我及時與平安人壽業務員徐某聯系,告知他地址變動情況,并在業務員的帶領下,把地址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
原以為,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單上的地址應該很快就改過來了。然而,事情的發展并不如王志剛所料。
王志剛訴稱,由于被告管理上沒到位,導致次年的繳費通知依然寄往原告原來登記的地址,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時繳納保費。之后,原告找到被告,再次告知更改的地址,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進行體檢。2000年2月13日,被告給原告辦理了復效,合同繼續履行。
之后,事情仿佛進入了“怪圈”。被告仍然犯同樣的錯誤,每年的繳費通知均是寄往原址。2006年、2007年被告還是通知原告原地址,原告通過被告業務員繳納了保費,避免了糾紛。2008年年初,原告及家人還是沒有收到繳費通知,與被告業務員聯系才知道已經過了繳費期一兩天。
在2009年繳納保費問題出現后,原告王志剛再也坐不住了。法庭上,王志剛認為,被告多年來一直無視自己的錯誤,多年重復錯誤竟始終未予糾正,目前又拒絕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恢復原告主險附險三項權利,明確今后被告郵寄的繳費通知書是原告起訴書中的地址。
被告:寄送通知非法定義務
“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寄送繳費通知,對于保險公司來講,既不是法定義務,同時也不是約定義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辯稱。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按時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而保險公司沒有催繳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原告因未按期交納保費,導致保單失效,其責任應由其自行負擔。對于原告保單失效事項,保險公司并無過錯。
“原告稱1999年之后就搬家了,從1999年至今未收到繳費通知書,但其也繳納了6年的保費。由此可見,王志剛完全知道自己的繳費義務,未收到繳費通知書并不能構成其忘記交保險費的抗辯理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
在法庭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還亮出了自己的“殺手锏”———平安康泰終身保險條款。其中第17條規定,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保險條款明確指出必須用書面形式通知,而原告王志剛并沒有用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說。
“我是在被告的業務員帶領下在柜臺的電腦上辦理了地址變更,應該視為書面的一種形式。”王志剛反駁,難道電腦上的變更不比書面更直接嗎?
整個庭審主要圍繞寄送繳費通知是否為保險公司法定義務,電腦變更地址是否視為書面變更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共持續了2個多小時,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本報北京4月2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