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雪瑾)繼國家旅游局在2001年頒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中規定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后,昨天,國家旅游局、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旅行社投保責任險,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2001年的規定中就已經明確,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在昨天的征求意見稿中再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據悉,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比如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旅游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告訴記者,這一規定是國家旅游局根據旅游行業特點作出的規定,完全是從保護公眾利益角度出發。
據悉,該辦法將從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