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2日電(記者郭永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前5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對一些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中的誤導等行為進行了規范。《辦法》是我國保險業首部專門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辦法》的一大亮點。
保監會在《辦法》中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當在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中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辦法》規定,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愿并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保監會今天發布的《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