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4月20日專電 (記者 宋常青)儲戶取款時ATM機反應遲緩誤認為卡被吞,隨即導致卡被人盜走并產生近4萬元損失,責任該由誰承擔?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了此案件:當事儲戶因保管密碼不善,被判決自行承擔損失。
2005年4月17日中午,外地一儲戶在蘭州一家銀行的自動柜員機上取款。取款后他想查看一下卡上的余額,就按了“余額查詢”鍵,結果顯示有3.9萬元。確認后,他繼續操作時柜員機竟無反應,操作了幾遍后柜員機屏幕上顯示“超時服務”。
近1分鐘后該儲戶確信卡被“吞”,在其到營業廳咨詢時,之前在其身后左側窺視了全部操作過程的2名女子來到ATM機前,右手持一張卡片作掩護,左手從吐卡處取走一張銀行卡后離開,整個過程不足10秒。隨后,這2名女子持卡在其他ATM機上取款4筆,每筆1000元,后又刷卡消費3.4萬余元。
遭受損失后,當事儲戶認為自己與銀行系合同關系,而銀行作為提供存儲服務的一方卻未能提供安全的存儲服務,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遭受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儲戶將發卡銀行和提供ATM服務的銀行告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自己銀行存款本金3.8萬余元,利息、交通損失等近4000元。
城關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銀行負有責任,遂判決發卡銀行賠付儲戶存款3.8萬余元,并賠償損失3776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件隨即被發回重審。重審時,城關法院認為當事儲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存款被盜取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銀行在此過程中并無過錯,隨即作出駁回儲戶訴訟請求的判決。
當事儲戶因不滿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決,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近日,蘭州中院二審認為當事儲戶自己保管密碼不善,銀行無責任,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