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駱霄因以高息養存為由,從儲戶手里非法吸收大量存款無法兌現被判刑后,王女士等6名受害儲戶將該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今年6月,海淀法院一審認定銀行無責任,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因部分原告提出上訴,今天上午,雙方在一中院進行二審談話。
受害人向銀行討賠
2005年初,原告之一王女士從當時在某銀行工作的駱霄那里得知,銀行正在辦理內部高息存款業務。王女士通過駱霄先后在銀行“存入”了250萬元。駱霄給她出具了一份A4紙打印的“存款憑據”,上面蓋有銀行的業務公章。然而存款到期后,駱霄只還給了她30萬。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章崢告訴記者,駱霄對這些儲戶許以的短期利率回報大概在10%-20%,均高于國家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一開始駱霄確實兌現了部分本息,也因此贏得了儲戶的信賴而投入了更多的錢。”另一位黃先生的代理律師艾陸告訴記者,他的當事人損失最為慘重,達到1250萬元。
駱霄出具的“存款憑據”上的銀行業務公章經公安部門鑒定是真實的。受害儲戶認為,駱霄是銀行的正式職員,而且是在銀行的工作時間、通過銀行開設的業務窗口收取的存款,“憑證”上也蓋有銀行業務公章。這么長的時間里,上千萬不正常的資金往來銀行竟然沒有發現,說明其在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去年駱霄被判刑后,部分受害儲戶向銀行提起了民事賠償之訴。一審中銀行認為,銀行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儲蓄關系,其錢款未交納到銀行自有賬戶內,而是交給了駱霄,憑證也是駱霄出具的,這是駱霄的個人犯罪行為,應按刑事判決書執行,由駱霄來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銀行無責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與銀行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且刑事判決已明確,繼續向刑事案件中的另一被告尚志追繳錢款,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駱霄對其中的2840萬元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因此,原告的權利已通過刑事判決得到救濟。至于銀行是否因對業務公章管理不嚴而應對駱霄的偷蓋行為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為,由于銀行業務特點,銀行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均需要接觸使用業務專用公章,駱霄實施刑事犯罪與銀行對于公章的管理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與原告經濟損失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另外,原告對于該筆業務的不規范性及高風險性應是明知的,其本身也有主觀過錯。據此,法院駁回了受害儲戶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了解到,因其中兩名原告家庭生活困難,銀行自愿給付其一部分錢款,法院對此表示準許并寫入判決,因此二人未提出上訴。
犯罪得逞是否銀行管理過錯
作為二審代理律師,章崢和艾陸堅持認為,銀行在財務管理、人員管理、公章管理方面均存在過錯,這是駱霄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艾陸表示,受害儲戶是否在營業時間營業地點將錢交給了銀行、銀行員工是否按規定使用印章、銀行是否對員工有拉存款的業務要求等,均涉及銀行在駱霄犯罪中是否存在過錯,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