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 通訊員 孫國芳) 王女士去世后,其家人發現她生前曾在工行存入1.44萬元錢,但他們均不知存折密碼。因不滿銀行稱他們不辦公證手續就不能提錢,王女士的家人將銀行起訴。近日,西城法院判決銀行需將存款和利息給付王女士的繼承人。
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說,王女士前年去世后,他發現妻子曾于2003年1月5日在工商銀行南禮士路支行的儲蓄所存入定期存款1.44萬元,這筆存款今年1月5日到期。因家人均不知道取款密碼,他們曾將此存折掛失。但他們去取款時,被銀行告知須出示繼承權證明手續。李先生說,他和兒子以及岳父母均為王女士的合法繼承人,岳父母年事已高,不愿參加公證。因銀行堅持不“放款”,于是王女士家人起訴,要求銀行返還存款。
開庭時,銀行稱,之所以讓李先生等人去辦公證手續,是因銀行很難確認他們是否為王女士的合法繼承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40條規定,這種情況下,李先生等人應向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不過,銀行表示,如果法院確認了李先生等4人為合法繼承人,銀行同意支付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生前存入銀行的存款是其個人合法財產,待其死亡后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先生等4名原告是王女士的法定繼承人,他們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