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8月11日發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的統一監管標準,防范風險,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收取超限費須獲授權
《辦法》特別強調維護持卡人權益,從規范營銷行為、激活用卡、規范超限額用卡、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此前不少商業銀行為了擴大發卡規模,“跑馬圈地”,盲目發卡,而疏于對信用卡服務的提升,這樣既損害了持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6個方面嚴格信用卡發卡管理,禁 止商業銀行在業務考核中,以發卡量作為單一標準計件提成,要求銀行全面介紹業務信息,不能隱瞞重要信息。
之前有客戶反映,辦完信用卡后還沒開卡使用,就產生了費用。對此,《辦法》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扣收任何費用。發卡銀行在激活信用卡前必須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對,不得激活領用協議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持卡人 身份的信用卡。對新發信用卡、掛失換卡、毀損換卡、到期換卡等必須激活后才能為持卡人開通使用。
不少客戶曾因使用信用卡而導致個人信息泄露。《辦法》要求銀行嚴格管理客戶信息,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申請人資料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交易憑條必須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商業銀行及其合作機構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 信用卡相關信息,要充分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此外,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時,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授權,在得到授權之前必須提供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授權的權利,一個賬單周期內不得重復收取超限費。
在催收管理方面,《辦法》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并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后續處理予以規范,以保護具備還款意愿持卡人的權益。
為了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辦法》明確,除附屬卡外,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發卡銀行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并確認 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之前,發卡銀行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商業銀行還應合理評估、測算和確定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 授信額度。學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額使用。
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
特約商業管理不善,刷卡機具管理混亂致使信用卡套現屢有發生。《辦法》要求銀行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管理,規定收單銀行應加強對特約商戶資質的審核,實行商戶實名制,不得設定虛假商戶。特約商戶資料應至少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相關納稅證明、法定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財務狀況或業務規模、經營期限等。收單銀行應對特約商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調查,認真核實并及時更新特約商戶資料。
收單銀行不得因與特約商戶有其他業務往來而降低資質審核標準和檢查要求,對批發、咨詢、投資、中介、公益類等低扣率商戶或可能出現高風險的商戶更應從嚴審核。
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對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交易、退款交易過多、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出現欺詐或非法交易的商戶,及時采取現場調查、撤除機具等風險管控措施,以保護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權益。
《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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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總量已達到1.85億張,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達到了2.2萬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萬億元。隨著信用卡規模的擴大,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也呈不斷上升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