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4時,由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侯光輝危險駕駛案,經舞鋼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侯光輝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據了解,這是自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八)》以來的全國首例“酒駕入刑”判決。
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侯光輝是河南省舞鋼市后營村五組村民,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輝于2011年5月1日20時40分許駕駛豫DB1365號黑色奇瑞小轎車沿河南省舞鋼市鋼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山大道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發現酒后駕駛。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對被告人侯光輝血液進行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23.7mg/100ml。
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局相關同志介紹,為依法及時打擊醉酒駕駛違法犯罪行為,檢察院作出此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公訴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該案后,承辦人員快速審查案卷,從閱卷、提審、制作法律文書用了三個小時就將該案起訴至舞鋼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鋼市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當庭判決。被告當庭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上訴。
為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員還對旁聽人員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駕駛車輛的危害性,告誡旁聽人員酒后莫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