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7月21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郁菊紅 周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現象在高速公路上普遍存在,但與收費站工作人員里應外合非法利用空刷通行卡侵吞公款的卻罕見。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費站的一班班長、工作人員,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再與社會人員里應外合,由社會人員售給過路的長途車司機,以此方式侵吞公款500000余元。
7月21日,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二名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及劉某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別系國有公司嘉興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費站一班班長、工作人員。
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王某與被告人劉某經事先通謀,由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當班時全面負責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費站收費、發卡等監督、管理及被告人王某具體負責收費站發卡等職務之便,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并交由被告人劉某及其弟(另案處理)以人民幣15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路過的貨車司機,貨車司機在出高速公路時用購得的通行卡交費結算,從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被告人李某、王某、劉某從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產。
至案發,被告人李某、王某共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4000余張,被告人劉某等人已出售其中的3500余張。
被告人李某、王某、劉某共獲得贓款人民幣5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各分得贓款人民幣130000余元,余款均為被告人劉某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劉某結伙,經事先通謀,利用職務之便,采用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500000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歸案后,三被告人認罪態度均較好,可分別酌情從輕處罰。贓款應予沒收。
故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王某、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九個月,并沒收財產各五萬元。
據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的《辦理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盜竊高速公路交通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于日前出臺。
《意見》明確規定,如行為人與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人員合謀,利用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71條之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人員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照刑法第382條規定,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據了解,該《意見》的出臺,使得法院對這類新類型犯罪的定性更加明確,更有利于司法機關打擊和懲處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侵吞公共財物的犯罪活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