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出臺新頒布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兩項新法規已經實施。 從即日起,我國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經濟主體,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被三張新的許可證取代,分別是《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頒發流程及辦法已出臺,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經濟主體,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并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但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