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時收購或拒收達標乳 收購人須賠償奶農損失
昨天(19日),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布《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對奶站與奶農雙方的購銷行為進行規范和約定。其中,收購人不按時收購、隨意提高或壓低標準、限收或拒收符合質量標準的生鮮乳,由此給銷售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收購人承擔。
《合同》約定,生鮮乳分級標準參考國家乳品標準,購銷雙方應按當地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的交易參考價格協商確定生鮮乳收購價格。生鮮乳必須符合國家生鮮乳收購標準。
收購人負責對銷售人提供的生鮮乳進行抽樣檢驗。收購人在收購之時起4小時內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質含量等結果。如奶農對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時起8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申請復檢,由當地奶業協會根據檢測結果出具調解意見。若確為收購人檢驗結果錯誤則須賠償奶農的損失,并承擔檢測和調解所發生的費用。
另外,收購人不按時收購、隨意提高或壓低標準、限收或拒收符合質量標準的生鮮乳,由此給銷售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收購人承擔。
收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拖欠銷售人生鮮乳貨款的,應當從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額1%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支付拖欠貨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