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集中暴露出我國乳制品行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給我國乳制品行業帶來嚴重影響。為給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10月9日,國務院公布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據悉,《條例》中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條例》共8章6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這部中國政府為加強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門頒布實施的法規中,對于乳制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提供了許多新的監督手段。
該條例的公布及施行,進一步完善了乳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了從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到乳品生產、乳品銷售等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嬰幼兒奶粉實行召回退市特別制度
為確保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條例》對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條例》中特別規定了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制度,只要發現奶粉中存在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成分,該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召回,銷售者必須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條例》指出,制定的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要保證奶粉中含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為加強對嬰幼兒奶粉生產環節的監管,該條例規定,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出廠前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并詳細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生鮮乳收購市場實行準入制度
生鮮乳收購是奶農和乳制品生產企業的中間環節,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提出了生鮮乳收購市場準入制度。
《條例》規定,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符合建設規劃布局,有必要的設備設施,達到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或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其他單位與個人不得從事生鮮乳收購。
為規范生鮮乳收購站的經營行為,《條例》還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不得收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生鮮乳,并建立、保存收購、銷售及檢測記錄,保證生鮮乳質量。生鮮乳收購站在貯存、運輸生鮮乳時,應當符合冷藏、衛生等方面要求。
同時,為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通報,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協會和奶農代表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此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規范生產經營實行“黑名單”制度
《條例》中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乳品要定期監督抽查,公布舉報方式和監管信息,并建立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該條例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提出嚴格要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為了進一步嚴格領導責任,《條例》規定,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監管部門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監測評估和政策性保險制度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條例》明確規定,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條例》要求,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條例》還提出,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奶畜養殖者提高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并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
與此同時,該條例指出,國家應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
乳制品生產需建立質量管理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條例》提出,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從而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反之,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還要求,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
同時,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