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先生與被告北京家樂福有限公司雙井店其他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予以雙倍賠償。
周先生訴稱:2007年10月8日,他在被告處購買“天喔”牌鹽津桃肉,花費164.5元。原告回家食用后發現該食品異樣甜蜜,且引起身體不適。后原告從他處得知上述食品為不合格食品,其大量添加了糖精鈉、甜蜜素,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現起訴要求被告退還食品款164.5元,并賠付329元,承擔交通費50元。
原告周先生在立案時提交了南京市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上海天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喔鹽津桃肉糖精鈉、甜蜜素(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含量超標,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