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陳軼? 通訊員 楊克元 自帶兩瓶酒到一家餐館吃飯后,王先生被該餐館強收35元“開瓶費”,一怒之下將該餐館告到法院。近日,這起滬上首例“開瓶費”案件最終在閔行法院的調解下,以餐館返還消費者30元錢而告終。
今年元旦之夜,張先生攜親朋好友來到閔行區某餐飲公司所屬的餐館就餐,當時他自帶了兩瓶“紅標”上海老酒(每瓶17.50元)和兩小盒果汁。在就餐過程中,服務員沒有提供開酒瓶服務,也未提醒自帶酒水要收“開瓶費”。可在結賬時,張先生發現賬單上列出“開瓶費”35元。雙方由此發生不快,最終在張先生的要求下,飯店開具了含“開瓶費”在內的375元定額發票。
張先生隨后一紙訴狀將這家餐館告進法院,要求返還收取的“開瓶費”35元,并支付查檔費40元、交通費5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書面賠禮道歉。
但餐飲公司稱,收取的35元“開瓶費”包括了酒具、斟酒服務、清潔用水和空調等成本費,實際上這些成本算下來有89元,但餐館只收取了其中的40%,已經給了張先生優惠。對于收費依據,餐飲公司表示是基于行業習慣,一般都是按照酒水出售價格的30%計算。
由于“開瓶費”案件在本市尚屬首例,而對“開瓶費”的收取依據又無明確的適用法律條文,因此法院在審理中十分慎重。最終在人民陪審員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餐飲公司返還張先生“開瓶費”30元,張先生放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元由原告負擔15元,被告負擔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