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構成欺詐只賠不罰 律師:應加大賠償額度
幾乎每個消費者都會買到質量有問題的商品,如果不是大件,一般人會選擇算了。確實,這些事情找商場也好,找廠家也好,都會很麻煩。比如,啤酒里喝出了蟲子,惡心吧!你不服氣找超市,超市說,這是廠家的事。你找廠家,客氣的會說,你拿來我們調換;不客氣的會說,怎么證明蟲子是啤酒里的?你說怎么證明呢?除非你找到一瓶沒有開封的啤酒,然后發現里面有蟲子。但一般人怎么可能買來啤酒先看看里面有沒有蟲子呢?但事情也有例外,就有不怕麻煩的人。南京賈先生在沃爾瑪超市里買了點果凍,回家發現一個果凍里有只蟲子,他沒有一扔了之,而是和超市以及廠家較真了一番。
在超市買的果凍驚現小蟲
去年4月份,賈先生在新街口沃爾瑪超市購買了價值128.6元的品牌果凍。回到家,和家人一起吃果凍,賈先生拿起一只果凍,無意中發現果凍里有個黑色的東西,仔細一看,黑點竟然是只蟲子,而且還是毛蟲。一家人惡心了半天。賈先生很生氣,心想你這么大的超市,應該在銷售商品時對消費者負責。于是,他找到超市交涉,但超市未加理睬。賈先生被激怒了,為保存證據,他委托南京市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并向南京市工商局投訴。隨后,由南京市工商局消保處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消費爭議賠償協議。超市要賈先生將有蟲子的果凍交回,但賈先生拒絕了。于是,超市也拒絕在賠償協議書上簽字蓋章。調解不成,賈先生為了維護切身權益,在今年4月份以沃爾瑪超市及其總公司為被告,向南京白下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退還購物款1286元(退一賠九),公證費用1034元,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3208元,總計5500元左右。
法院判決超市需賠償
庭審時,問題的焦點集中在果凍是否是在沃爾瑪超市購買的,以及超市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上。賈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保留的銷售發票以及和發票所載名稱一致的果凍實物,公證書一份,證明被告銷售的果凍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超市辯稱,賈先生不能證明存在質量問題的品牌果凍是從其超市購買的,但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依據這點,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問題果凍是賈先生從這家超市購買,并且其中存在霉變現象,椰果味的果凍內明顯可見一個蟲子樣異物,明顯屬于質量存在瑕疵的不合格商品。作為經銷商的超市,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排除了第一個爭議焦點后,雙方又就超市出售問題商品是否存在欺詐展開辯論,雙方唇槍舌劍,莫衷一是。最后法院作出了裁決,超市在經銷過程中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其行為未構成欺詐,判定超市退還賈先生購物款128.60元,賠償公證費1034.50元。而賈先生主張的律師費以及交通費、誤工費、產品檢驗費不予支持。賈先生不服此判決,認為超市的行為是構成欺詐的,而且除需退還的購物款和公證費用以外,還需要承擔律師費用。不久賈先生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建議加大賠償額度
超市售出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超市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南京金大律師事務所陳衛東律師。陳律師稱,雖然超市的行為在此不構成欺詐,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這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超市在檢查貨源這方面是存在疏忽的,需承擔過錯責任。賈先生的上訴請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在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當中,才會有被告方承擔原告律師費用的規定,大多數民事案件,都需要原告自己承擔。
消費者是既強勢又弱勢的一類群體,強勢在于能夠運用手中的鈔票給經營者“投票”,決定其經營好壞,弱勢在于面對擁有眾多資源的經營者,在權益保護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像賈先生一樣敢于為自己的權益在“太歲頭上動土”的消費者不多,為了更好地讓消費者發揮監督作用,應當鼓勵這類行為。在加大賠償消費者額度方面,期待立法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