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訴虛假宣傳,被告藥店當庭出示疾控中心無害鑒定
本報訊(記者 呂佳瑜)昨日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如煙”被訴案。原告訴“如煙”未說明其含有尼古丁,被告藥店稱“如煙”經鑒定對人體無害。
原告:說明書不提尼古丁
去年12月,打假名人王海及其助手宋先生以戒煙產品“如煙”存在“欺詐、隱瞞和虛假宣傳”等“七宗罪”為由,分別在杭州及北京提起訴訟,并向兩地工商部門舉報。
宋先生訴稱,他在君太商場內花599元購買了一套“如煙”小禮盒。打開包裝后發現“如煙”說明書上寫明含有煙堿(主要成分是尼古丁)。
宋先生認為,作為戒煙產品,“如煙”中卻含有令人成癮及對健康不利的尼古丁,“如煙”在其說明書和廣告中,均未向消費者做出真實說明及明確指示。
另外,宋先生指出,“如煙”在無法提供臨床依據和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對消費者宣稱其有戒煙功效,此舉涉嫌欺詐。
因此,宋先生將君太商場和醫保全新大藥房告上法庭。
被告:說明書未違反廣告法
對此,君太方面認為,宋先生購買的“如煙”實際是由醫保全新大藥房銷售的,并稱,宋先生出具的發票也是由藥店開具。該藥店是以租賃方式在商場內進行獨立經營的,該商場對“如煙”產品是否涉嫌欺詐并不知情。
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如煙”產品說明書遭到了第二被告醫保全新大藥房代理人的質疑。該代理人表示,宋先生出具的說明書與其掌握的說明書內容有很大出入。藥店提交的說明書中,并沒有違反廣告法的字眼,同時,標明了禁忌人群。
醫保全新大藥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天津市疾控中心于兩周前出具的鑒定書,結論為“如煙”的煙彈對人體無害,還引用了國內外多份醫學著作及學術報告,證明“如煙”的療法是科學的,對人體無害。
昨天此案未當庭宣判。
“如煙”被指七宗罪
1.隱瞞了煙彈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征
2.未經臨床驗證卻宣稱安全、健康
3.戒煙、控煙功效未經臨床驗證
4.隱瞞尼古丁療法屬于藥物療法、大都需要醫生處方的事實和禁忌
5.使用絕對化語言,宣稱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
6.未經認證,宣稱“綠色環保產品”7.宣稱“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