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家質檢總局26日發布公告說,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態奶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清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別指明,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之前的有關規定,生產商在液態奶產品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行業按此規定,將液態奶的生產日期一般界定為灌裝日期再加幾天的檢驗日期。
但是,由于企業之間競爭,為盡早將液態奶投放市場,他們往往違規將還未到生產日期的產品投放市場,造成國內頻頻曝光的“早產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嚴格規范乳制品行業生產加工行為,促進乳制品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此次專門針對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作出相應規定
公告同時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督促檢查,通過巡查、回訪、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指導企業依法生產。
公告指出,一經發現企業在液態奶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給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