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網聯廣告公司于成都共軟合作
“番茄花園”盜版軟件案于昨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洪磊、孫顯忠以侵犯著作權最被分別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萬元。另有兩名被告人張天平、梁焯勇分別獲刑2年半。成都共軟公司被判處沒收違法所得292萬余元,并處罰金877萬余元。
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間,四川網聯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和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軟公司總經理孫顯忠指示該公司市場總監張天平和“番茄花園工作室”負責人洪磊、雇員梁焯勇合作,未經微軟公司的許可,復制微軟Windows XP計算機軟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園”版軟件,并以修改瀏覽器主頁、默認搜索頁面、捆綁其他公司軟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園”版軟件中分別加載其他多家單位的商業插件,通過互聯網在“番茄花園”網站、“熱度”網站發布供公眾下載。
法院認定番茄花園版系統累計下載196909次
法院在判決書中對幾名被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詳細調查和說明。
經查明,被告人洪磊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等八款安裝版和免激活版累計下載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2 V6.2等其他軟件累計下載8018次,鄭某某(另案處理)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計下載117308次。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中獲取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924287.09元。
番茄花園網站曾以其提供盜版軟件下載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據非官方估算,在中國番茄花園版的盜版Windows XP軟件的裝機量超過千萬,此估算與法院認定的下載數相去甚遠。據透露,許多盜版商將上述軟件自行制作光盤銷售的裝機量占很大比例。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孫顯忠、張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應當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被告人孫顯忠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天平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孫顯忠、張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天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
法律對照:法院定罪量刑適合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上述侵權行為屬“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根據《刑法》第217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搜狐IT經過查詢后發現,在最高法和最高檢于2004年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包括:(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包括: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由此看來,洪磊與孫顯忠判處的三年半有期徒刑符合法律定罪量刑。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如果洪磊等被告人在10日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將正式生效。
附番茄花園案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鄭國斌信息:
鄭國斌,2007年初到成都共軟網絡從事一個技術項目,涉及的內容是在對Windows XP系統Ghost的企業化定制,被稱為“OS”,這個是當時孫雨計劃漂白番茄花園的計劃之一。后來這個計劃夭折了,他就在共軟幫助洪磊做番茄的 Ghost。當時大家都清楚,番茄之前一直是以安裝版聞名,做GHSOT也算是想利用番茄的品牌多做用戶量。鄭國斌月工資3000多元,是共軟網絡年齡最小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