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髓捐獻者沒有約定義務
在受捐者“清髓”后,捐贈者因為機器故障反悔,拒絕重新繼續采集捐獻,這在全國還是首例。盡管骨髓移植手術主要受到捐獻者中途反悔影響,但捐獻者反悔行為主要是由于采集醫院的醫療設備出現故障引起的。醫院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就能確定。但捐獻者是否需要對患者承擔法律責任,始終是個繞不過去的問題。
事件發生后的一段時間,許多網友指責捐贈者,建議患者家屬告上法庭追究捐贈者法律責任。因為有關骨髓移植的法律規定相對空白,捐獻者沒有具體的法定義務,同時由于骨髓在法律上不視為財產,捐獻者的捐獻承諾并不適用合同法,捐獻者也沒有約定義務。況且,盡管連續兩天采集外周血造血干細胞在一些國家的規定中屬于“同一次”捐獻,但在該事件中,捐獻者事前并未被告知需要連續兩天采集,捐獻者躺在手術臺上配合醫院采集已是踐行捐獻的承諾。
法律應謹守自己的邊界
捐獻者在患者因其同意捐獻而“清髓”之前的反悔行為,目前普遍認為是一個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捐獻者在患者“清髓”之后的拒捐行為,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從行為的性質上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使在道德層面,也有許多人認為捐獻者的反悔行為不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因為除非有特定義務,人們沒有權力要求任何人冒著生命危險去救助另一個人,而云南這名捐獻者躺在手術臺上進行了一次捐獻,已經體現了公益之心和奉獻之勇。
盡管捐獻者在患者“清髓”后拒捐,給患者帶來精神和財產上的損失,但為了激勵更多人志愿捐獻,在當下以及將來出臺有關骨髓移植的法律規定時,法律應謹守自己的邊界,盡量保護捐獻者而不是過多地把道德上的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增加捐獻者的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器官自由買賣一直有爭議
骨髓移植是器官移植的一種,自其成為治療造血功能異常、免疫功能缺陷、血液系統惡性腫瘤的有效療法以來,非血緣關系的異體骨髓移植一直供求不平衡。我國目前有將近100萬等待造血干細胞移植的患者,而平均一萬人中才有一人捐獻骨髓,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患者在等待無望中離世。
著名經濟學教授加里·貝克爾和著名法學教授理查德·A·波斯納認為應當允許器官自由買賣,可以有效解決器官供體不足的問題。但更多的學者指出,器官買賣自由交易存在明顯的負外部性,包括價高者得的分配不正義、對貧窮者的剝削、器官質量趨于劣化、盜取他人器官惡性案件的增加、消減社會的利他美德等等,就連主張器官移植市場化的一些學者也同樣認為在短時間內法律不應該放開器官的自由買賣。因此,自1986年美國成立國家骨髓捐獻者資料庫以來,很多國家都在政府有關部門支持下成立國家骨髓捐獻者資料庫,統一管理和規范志愿者募集、患者檢索配型、移植相關服務等事項,我國也在2001年由中國紅十字會重新啟動了建設骨髓捐獻者資料庫的工作。北京大學慈善、體育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何遠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