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登記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登記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屬)進行設定、變更、注銷和核發土地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利人,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項權利擁有者。?
本辦法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土地權利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的,依法享有征地補償與安置、房屋拆遷安置和房屋上市交易等權利。?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土地登記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