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宣布了美國農業法案要求的強制性原產國標簽最終法規,該法規于2009年3月16日生效。該法規涉及的農產品包括:牛(包括小牛)、羊(山羊)、雞和豬肉;牛、羊、雞和豬肉糜;野生及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易腐農產品(新鮮和速凍果蔬);澳洲堅果、美國山核桃、人參和花生。
根據該法規規定,從事提供上述產品給零售商的任何人,須向零售商提供產品的原產地信息。零售商可通過在上述產品上使用標簽,或銷售時在其包裝上或容器上使用標簽,或印章等手段將這些信息轉達給消費者。新規定要求,野生及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需標示生產方式、野生或人工養殖等內容,但加工食品項目中的上述成分(包括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如:烹飪、固化、煙熏等)將從上述管制范圍豁免。
此外,該法規對涉及多個國外原產地商品的標簽制定了規定。
(陳 飛)《中國國門時報》
陳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