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于2009年12月22日刊登新規例,修訂現行對化妝品投放市場的監管規例。新的第1223/2009號規例取代監管化妝品的歐洲委員會第76/768/EEC號指令。這項指令已修訂55次,歐洲法院亦曾就指令詮釋作出多次裁決。
據悉,新規例是一項通用法典,適用于所有成員國,旨在簡化監管程序及相關專有名詞,減少原有指令于27個成員國分別推行時所出現的不明朗情況。
第1223/2009號規例僅適用于化妝品、醫療或生物農藥產品并不受其規管。根據這項規例,“化妝品”是指用于人體外部部位,以作清潔、改變外觀或保護之用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包括化妝用產品、肥皂、沐浴制劑(浴鹽、沐浴泡沫、浴油及沐浴凝膠)、香水、脫毛劑、香體劑、頭發護理產品(洗發液、發粉、洗發水、發乳及頭發定型劑)、乳霜、乳液、面膜、剃須用品、唇膏及牙膏等。
新規例的目標之一,是確保化妝品安全,因此十分重視產品的可追溯性。新規例規定,化妝品必須指定一名在歐盟內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負責人,方可在市場投放。新規例列明負責人及分銷商的責任以及于供應鏈內的身份,并清楚說明及擴大負責人的職責范圍,規定自最后一批化妝品投放市場后,必須將產品資品保留10年。
新規例落實多項修訂,以提高化妝品安全,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為所有含納米技術材料的產品引入安全評估程序,一旦確定產品對人體健康有所威脅,當局即可對產品實施禁令。所有以納米材料形式出現的產品成份必須清楚列明于標簽的成份清單上。歐委會將應科技進步,定期檢查規管納米材料的條例。
2.禁止使用被列為致癌、誘變或危害生殖能力的物質。
3.限制使用多種其他物質。除規例列明的物質外,其他被禁物質、限制物質、染色劑、防腐劑及紫外線過濾劑一律禁止使用。
4. 非蓄意加入的微量被禁物質,若是來自天然或人造成份的雜質、生產過程、儲存或從包裝遷移等,而技術上難以避免,并符合安全條款,則容許存在。
5.標簽方面,進口化妝品須注明原產地,采用納米技術的所有化妝品成份須列明于標簽的成份清單上。成份名稱亦須以括號注明“納米”。
6.禁止廣告及化妝品標簽含誤導名稱。歐委會應與各成員國合作,就產品所用名稱及合理使用有關名稱的準則訂立行動計劃。
新規例的其他條款包括過往的修訂內容,并強調透明度,以下各項重要規則值得注意:
1.包裝上須列明使用成份。
2.產品應標示有效使用日期。
3.可能構成過敏反應的物質應清楚列明于成份清單上,讓消費者加倍留意。
4.消費者選擇產品時,可向負責人要求索取產品資料,包括上述及標簽以外的資料。
據悉,新規例已于2010年1月11日生效,并于42個月后(2013年7月11日)正式實施。有關危害生殖能力物質及規管使用納米技術的條款,分別從2010年12月1日及2013年1月11日實行。
■文/施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