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有線用戶線接入的按鍵電話機、無繩電話機、ISDN數字電話機及各種功能裝置(以下簡稱固定電話機商品),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要求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電話機;
(三)銷售時,向消費者當面交驗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試機;提供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維護保養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正確填寫三包憑證;
(四)對于符合本規定退貨或者換貨條件的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或者換貨,不得故意拖延推諉,無理拒絕;
(五)對于消費者提出的質量問題負責與生產者或者修理者聯系,不得無理拒絕;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二)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維修資質審核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
(四)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電話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五)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六)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七)保持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固定電話機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
(二)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編寫;
(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固定電話機三包憑證》的要求;
(四)生產者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固定電話機攜帶的三包憑證或者資料上應注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
(五)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該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六)向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夠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求,并保證產品停產后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七)向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術資料,負責技術培訓,檢查修理業務,給予技術上的指導;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固定電話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第十條 在三包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由消費者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四條 單獨銷售的電池、充電座、電源充電器,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品牌同型號電池、電源變壓器;調換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計算。調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無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七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機,凡不合格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