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質聯[2001]17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保證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加強對建設項目重要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等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保證設備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設備監理活動的規范有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的監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重要設備定義)本辦法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主要設備、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應用軟件(以下統稱設備)。
第四條(設備監理定義)設備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設備監理(企業法人)單位,依據本辦法,受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稱委托人)委托,并根據依供貨合同而簽定的監理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對重要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儲運、安裝、調試等過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實施監督。
設備監理單位屬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第五條(監理范圍)下列建設項目的重要設備應當實施設備監理:
(一)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二)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的特殊項目。
(三)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規定使用貸款需要實施監理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