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工作,加強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行為的行業自律,根據《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注冊,任何人不得以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四條 注冊包括首次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首次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全國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為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負責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注冊和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并負責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注冊管理機構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行業設備監理自律組織或相關機構,作為注冊設備監理師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內注冊設備監理師的注冊登記工作及注冊管理機構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和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并接受定期的執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