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這是正在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中的一條規定。
此前作為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規章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有類似的表述,其目的只有一個——鼓勵消費者對汽車安全問題進行投訴,以促使生產廠商采取必要手段進行修正,這個必要手段,就是汽車召回。
上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在中國實施已有6年,然而大多數中國消費者似乎并沒有重視這項法律賦予自己的可以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共收到車主的有效投訴信息3925例,投訴量比2009年同期增長71.8%。相對于當前國內機動車約1.92億的保有量,以及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每月收到的4000份投訴報告,這是一個令人尷尬的數字。難怪有人揶揄:中國消費者真好!
維系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利器
汽車召回制度是在發達國家運行多年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缺陷產品管理制度。它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按照法規程序通過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活動。
這項制度最早產生于美國,而其也是制度執行的最完善、最頻繁的一個國家。至今美國已總計召回12828次,共4.67億多輛整車,而且78%是由廠家主動召回。(小貼士1:美國汽車召回制度)
這是一種反應式監管。即產品投放市場后,根據消費者投訴、媒體報道、產品傷害監測系統等渠道反映的產品安全問題,進行調查后采取的管理措施。這種后市場監管方式針對性強、有效性好,最終會迫使汽車制造商主動通過自己的試驗、檢測、售后信息收集系統和性能質量評估系統,發現存在的問題或與安全標準不符的零部件后,立即自動做出召回選擇,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使召回成為制造商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召回的多,說明制造商有責任意識,有益于汽車產品的質量在點滴細微處得到充分保障,消費者亦能獲得實在的安全保證。
分析我國的產品安全管理方式,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主動式監管,即在產品投放市場前,政府采取強制性的合規性措施,如產品認證、生產許可證管理等,其實質是基于前市場進行的。該方式雖然具有計劃性好、易于管理等優點,但對于后市場,即產品投放市場后沒有進行有效地監管,缺乏針對性,以至于對于市場反映的突出產品安全問題往往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并加以解決。
2001年三菱帕杰羅事故、2002年武漢動物園砸大奔等一系列新聞事件的發生,將我國消費者面對缺陷汽車弱勢無助、束手無策的困狀彰顯到了極致。重視后市場監管,加強召回制度建設,逐步完善我國產品安全監管體系自此得到了相關方的高度認可和重視,汽車召回制度誕生已經迫在眉睫。
2004年10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簽署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缺陷汽車的管理由此在我國步入了一條探索和實踐的軌道。
6年來,我國先后成立了缺陷產品管理機構,制定了配套管理辦法,建立了技術支持系統和召回評估體系,截止到2010年6月,共實施汽車召回273次,涉及制造商86家,累計召回車輛數379.2萬輛。同時,國外知名汽車制造商也都在中國市場進行了缺陷汽車的召回,汽車缺陷得到大范圍清除,極大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在全球鬧得沸沸揚揚的豐田召回事件似乎已經塵埃落定,在這次召回事件中,豐田在全球超過800萬輛的召回,由此造成的損失可能超過10億美元。召回事件發生后,豐田汽車股價迅速下跌,市值蒸發300億美元;到7月豐田股價已跌至近52周最低點。
豐田事件的起因是被懷疑其電子控制系統存在缺陷,駕車過程中可能因加速導致剎車失靈。在公眾輿論及美國政府的壓力下,豐田宣布在全球召回。
在巨額經濟損失之外,豐田的品質形象遭受沉重打擊,這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迫使豐田在加強質保保證、延長質保期等方面向消費者提出了新的承諾。
豐田事件被引伸出了很多話題,有些人認為,這是美國奧巴馬政府為刺激本國經濟回升而陰謀打壓豐田,提振本國汽車工業;還有些人憤怒于豐田召回中針對美國和中國消費者采取了不同的標準;也有人認為,正是美國完善的市場監管手段和汽車召回制度在其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總之,在這見仁見智的觀點之外,且不在此探討隱藏在其后的利益的、法律的沖突,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如果沒有這些召回事件,消費者可能意識不到汽車召回對自身安全的重要作用。可以說,豐田以慘痛代價再一次喚醒了消費者及生產廠家對汽車品質的關注,豐田對汽車安全作出了巨大貢獻,而這一貢獻也是豐田及所有生產廠家必須支付的社會責任成本。為了規范和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并已于今年7月11日結束了對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程序。汽車召回更有望升格為法律條文,召回管理制度將會愈加成熟和完善。(小貼士2:《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
車主要積極參與投訴
召回制度的推行需要建立在廣泛而完備的信息采集與分析的基礎上。車主的投訴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啟動缺陷調查程序。如果缺陷調查問題證實存在,就可以實施汽車召回。可以說,消費者有效的投訴是確立某一類召回的前提。
一方面,汽車出現問題時,車主需要積極反映,主動投訴。近年來,雖然針對汽車缺陷的投訴報告逐年上升,2009年已有5000余起投訴,但與國外投訴相比還差距很大。在美國,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每月就能收到4000份投訴報告,而正是這每年4萬多份投訴報告,支撐著2009年493起、1640萬輛的汽車召回。因此,國內車主投訴少,制造商主動收集缺陷信息的舉措不到位,都客觀上造成了我國召回案例不多的現狀。
另一方面,國家非常鼓勵消費者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DPAC)投訴(小貼士3:召回期限、消費者報告和投訴方法等),目前我國大量的缺陷調查也都是因消費者投訴而啟動。從2004年《規定》發布一開始,DPAC就專門設立了消費者投訴平臺,用以收集消費者關于產品缺陷的報告。DPAC建立的信息系統除了向制造商及時反饋所有投訴信息之外,還定期對投訴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并根據分析發現的問題提出缺陷調查建議。DPAC會研究每一份投訴報告,至于是否啟動調查程序,關鍵看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危及汽車的安全性。只有那些車輛或零部件存在著的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投訴才是真正有效的,例如:車輛自燃、制動轉向、油門等故障。而對于那些不涉及安全的有關車輛的質量、服務投訴,一般都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解決,以避免大量召回造成過高的社會成本。中國汽車召回網站也設有專家答疑版塊,車主遇到的問題都可現場咨詢。(小貼士4:報告及投訴準備)
小貼士1
美國汽車召回制度
美國在汽車召回管理上實行的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的管理模式,凡是在美國本土生產的汽車產品,政府不對產品進行直接要求,而由企業自己提出標準,進行規范。產品投入市場前由政府進行形式認證,產品投放市場之后抽查產品應與認證的產品保持一致性。責任完全由企業自身承擔,一旦出現問題,發現隱患,政府有權要求企業進行召回。對于在其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外國產品,則將進口商確定為責任主體,使其承擔一旦需要時進行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義務;對于本國出口產品存在的缺陷問題,政府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在于與進口商的有關部門進行相關協商。
根據規定,制造商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投放市場的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不符合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存在具有同一性的缺陷,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必須立即向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報告,并提出召回申請。申請一經批準,制造商必須立即通過分銷商直接書面通知有關用戶,對涉及故障的在用車輛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由于法律和具體管理體制的相對健全和完備,在美國所發生的缺陷汽車召回行動,絕大多數召回和解決安全問題的措施都是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介入之前由制造商自覺執行的。在嚴格的立法約束和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廠家為了保證品牌汽車的地位嚴格進行質量把關,制造商通過他們自己的試驗、檢測、售后信息收集系統和性能質量評估系統,以發現所存在的安全問題或者與安全標準不符的零部件,由產品部門最高領導做出主動召回汽車的決定,進行免費更換零件。而由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督促廠家進行被動召回的情況很少發生。對這些召回行動,政府部門鼓勵的重點在于監督召回的效果,而且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也為制造商進行有效的召回提供多方面的幫助,得到了制造商的普遍接受和配合。同時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為了鼓勵汽車消費者監督和查詢,特意建立了強有力的政府管理機構的汽車召回網站。汽車消費者可以按照程序提交“汽車缺陷”的申請,申請表可以在網上下載,在汽車技術專家分析研究后,并排除偶然因素和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因素,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汽車召回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有關制造商惡意隱瞞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或隱瞞缺陷的嚴重程度以逃避進行召回的情況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進行召回。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幾乎每月都要公布數十起類似的召回公報,汽車召回在美國已經司空見慣。被召回的車輛中既有國產車,也有進口車;既有普及型,也有高檔車。在美國國內進行的召回行動都處于該局的監督管理之下。
小貼士2
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和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汽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通過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前款規定的生產者。
第四條[監管體制]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簡稱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工信、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環保、衛生、工商、海關等有關主管部門(簡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簡稱地方管理機構)在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在本轄區內組織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協調機制。
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立的汽車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召回主體]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
第六條[相關方義務]汽車產品的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以及用戶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
第七條[責令召回]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召回但未實施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責令其召回。
第八條[程序要求]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缺陷調查、風險評估、認定及召回相關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 缺陷調查和認定
第九條 [生產者缺陷調查]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汽車產品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條 [缺陷調查報告] 生產者經調查確認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缺陷調查結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召回,不得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
生產者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其生產的汽車產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啟動調查] 主管部門在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證據表明有必要啟動缺陷調查時,可以啟動缺陷調查。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及預警] 主管部門在對召回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可以對汽車產品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的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專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家參與汽車產品的風險評估、缺陷認定等工作。
第十四條 [技術檢測] 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委托
依法獲得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
第十五條 [調查措施] 主管部門在缺陷調查過程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生產者、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三)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
(四)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公開征求相關信息;
(五)要求經營者提供調查所需其他相關資料。
主管部門對汽車產品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缺陷調查爭議]生產者對主管部門
組織的缺陷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供證明材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對調查結果作出最終認定。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聽證等方式聽取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章 召回實施
第十七條 [通知召回] 主管部門認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生產者按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 [生產者召回]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用戶產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必要時應告知用戶停止使用,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實施報告。
第十九條 [召回信息發布] 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者提交的召回實施報告后,應當向社會公告汽車產品召回信息。
第二十條 [審查和評估] 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對召回實施報告進行審查和評估,并將審查和評估結果及時反饋生產者。
第二十一條 [召回實施] 生產者應當根據召回實施報告組織汽車產品召回,召回措施應當與風險評估結果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召回進展和總結報告] 生產者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召回進展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責令召回] 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但未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并通知地方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對于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公安部門應當暫停機動車登記工作,交通和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營運。
第二十四條 [召回后處理] 對未消除缺陷的汽車零部件,生產者和有關經營者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訴訟] 生產者對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總體義務] 生產者應當建立相應召回管理制度,主動收集汽車產品質量問題,調查、分析和確認產品缺陷,制定消除缺陷措施,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召回,并保存有關記錄,記錄的保存期應當至少與所涉及汽車產品國家報廢標準規定的使用期限等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產品可追溯性和檔案記錄] 生產者生產的汽車產品應當具有可追溯性,能夠及時通過標識和記錄,調查、確定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
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及用戶信息的有關記錄檔案。
第二十八條 [信息備案] 生產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資料及用戶信息;
(三)涉及汽車產品維修、更換的技術服務活動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境外開展召回和技術服務活動信息;
(五)可能因質量問題引發的事故和索賠信息;
(六)主管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配合義務] 生產者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對其產品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產品和設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
第三十條 [其他經營者義務] 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和生產者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經營者收到生產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使用、租賃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協助生產者進行召回。
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經營臺賬,如實記錄經營的產品品種、規格、生產批次、數量、流向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條 [其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任何單位和個不得阻撓和干涉缺陷調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對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過程進行監督,并對召回結果進行檢查。
對召回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的,責令生產者限期完成召回。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通報主管部門,并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地方監督] 地方管理機構在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下承擔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并在本轄區內按照職責分工收集、處理、上報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投訴、人身傷害事故等信息,并將有關信息逐級上報。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地方管理機構實施相關缺陷調查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召回信息化建設]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信息共享機制] 主管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和監督管理時,應當會同國務院公安、交通、商務、工商、衛生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和車主、安全技術檢驗、維修、銷售、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七條 [統一信息發布]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信息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八條 [檢查中禁止性規定] 主管部門、地方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條 [信息保密] 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管理機構、檢測機構等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缺陷調查、風險評估、缺陷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依法保守商業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等相關信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隱瞞缺陷責任] 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配合調查責任] 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啟動召回責任]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未通知相關經營者和用戶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實施報告立即組織召回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提交召回報告責任] 生產者未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實施報告的,或者未按本條例要求提供召回進展報告或者召回總結報告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 [責令召回] 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 [信息備案責任] 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規定信息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報告和配合調查責任] 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停止銷售、使用、租賃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照。
第四十七條 [瀆職責任] 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地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實施細則]本條例涉及的產品信息系統、缺陷調查、認定、風險評估、召回報告等具體工作規則由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實施細則]生產者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不免除用戶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害,要求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參照條款]汽車環保召回以及其他產品的召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小貼士3
可能影響安全的缺陷是什么
影響安全的缺陷的形式很復雜,舉例如下:
1.轉向系統部件可能突然斷裂,引起汽車部分或全部失控;
2.制動性能完全或部分喪失;
3.燃油系統部件故障,尤其在碰撞時可能引起燃油泄漏及火災;
4.輪胎的設計或結構不合理,可能突然爆裂,導致車輛失控;
5.車輪可能開列或松脫,導致車輛失控;
6.油門控制機構可能斷裂或卡住;
7.發動機的燃油或點火系統缺陷,可能引致熄火或火災;
8.發動機冷卻風扇葉片可能突然斷裂,引起人員受傷;
9.風擋雨刮臂在工作時可能掉下;
10.正常行駛時坐椅或座椅靠背突然出現問題;
11.關鍵零部件可能突然斷裂或脫落,導致車輛失控或人員受傷;
12.線路系統故障可能導致火災或車燈不亮;
13.汽車千斤頂或舉升器可能坍塌,導致工作人員傷亡;
14.氣囊在不應膨開的情況下膨開。
判斷汽車產品缺陷的原則是什么
首先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而且因設計、制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以及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驗、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報告和投訴方法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經營者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建議。
車主可以將問題的詳細情況報告給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并查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問題實施召回。報告的方式如下:
網 址:www.dpac.gov.cn 電子郵件:dpac@dpac.gov.cn
投訴電話:010-59799616 010-65527365
傳 真:010-82800935 010-65527365
信 函: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4號(100088)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有多長?
《規定》中所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是: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期止;對于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召回期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5年,或者行駛9萬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小貼士4
報告及投訴準備
●證件號碼
投訴人的證件號碼對于確認車主身份和召回通知是非常重要的。請車主在投訴時提供準確的證件號碼,填寫要求如下:車主為個人的,在證件號碼欄中填寫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車主為企事業單位的,再請填寫企事業單位代碼或法人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車輛VIN
VIN是車輛識別代碼(Vehicle IdentificationNumber)的縮寫。是汽車制造商為了識別一輛車而給出的一組字符,VIN代碼已成為全世界識別車輛唯一正確的“身份證”。
車輛的VIN代碼包含有車輛的制造商、生產年代、車型、車身型號、發動機以及其他裝備的詳細信息。通過VIN,可以很方便的的判斷出汽車生產批次和主要配置。為了使政府主管部門和汽車制造商能夠更快地發現缺陷,車主在進行缺陷投訴時,一定要提供準確的VIN代碼。
一般情況下,車主可以在下列位置找到VIN代碼:儀表板左(右)前側,前風擋玻璃的下方;機動車行駛證中登記的“車架號”常常就是VIN代碼;車身銘牌,如發動機艙中的一些銘牌上。
《標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