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惠普
2009-10-28 06:31 《中國質量萬里行》 zhouc
該不該召回?
一年前,有一條消息曾引起廣泛關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宣布,惠普、東芝、戴爾、聯想、宏碁將召回10萬塊索尼生產的問題筆記本電腦電池,原因是收到了一些筆記本電腦過熱的報告。這些電池的出廠時間為2004年至2006年。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指出,上述筆記本電腦制造商已收到了40份過熱報告,其中部分有冒煙和起火的現象。在索尼接到的報告中,有4起事故導致輕微灼傷、21起導致輕微財產損失。
在此之前,索尼在2006年和2007年在全球召回了超過1300萬塊筆記本電腦電池。幾乎所有的大型PC制造商都受此次召回事件的影響。
既然筆記本電腦電池有問題可以召回,那此次受“顯卡門”和“閃屏門”影響的惠普筆記本是否應該召回呢?這恐怕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根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缺陷產品,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
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正確使用的情況下,由于設計、生產或者指示等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存在可能造成財產損害的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參照本條例實施召回行動。”
由此判斷,和索尼問題筆記本電腦電池性質不同的是,盡管惠普筆記本電腦受“顯卡門”和“閃屏門”影響存在質量問題,但尚不能稱為“缺陷產品”,而只能稱為“質量瑕疵”——因為其并沒有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或者可能產生損害和不合理危險,也沒有對惠普筆記本電腦之外的財產安全造成損害。
文康律師事務所產品質量研究組建議,將存在和可能存在造成財產損害的缺陷產品也納入缺陷產品定義中,即將《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并入第三條,將缺陷產品界定為:“本條例所稱缺陷產品,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人身、缺陷產品之外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同時,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出現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條文中,增加“財產安全”一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姚海放對此觀點表示贊成。他同時指出,完全從法律意義要求惠普對問題筆記本召回幾無可能——中國目前尚無明文法律規定筆記本電腦產品召回制度。而且,《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中規定普通產品召回制度,其范圍應當包括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但該條例目前尚未通過、生效,因此并未發生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說,就目前而言,惠普能夠承擔的還僅僅是《產品質量法》中所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
但即便惠普不對問題筆記本進行召回,也是時候給消費者一個明確的“說法”了。
現實是,據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了解,從中關村渠道商反饋的信息來看,受“質量門”和負面消息影響,惠普筆記本銷量新近已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消費者的維權訴求主要集中在“延長質保期、免費維修、改善售后服務質量”等幾個方面,但因為惠普始終沒有明確表態,如今勢態愈演愈烈,要求惠普對問題筆記本召回的呼聲仍廣泛存在。
(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中心高子新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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