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暴”延誤航班 海航被判“埋單”
法院認為未如實告知機場關閉情況,賠償乘客額外支出
本報訊 (記者 張太凌)從北京前往深圳的律師李偉民等3人,因所選乘的海南航空公司(下稱海航)航班延誤并最終取消,將海航訴至法院索賠。昨日上午,朝陽法院以未如實告知航班取消原因,違反重要事項告知義務為由,判決海航構成違約,賠償乘客額外支出的機票費840元。
滯留7小時后航班取消
去年7月5日,李偉民等一行3人,準備搭乘海航下午2時40分的HU7701航班,前往深圳。
李偉民稱,登機后,海航稱因“空中管制”,飛機不能按時起飛。直至晚8時許,海航通知全部乘客下機等待,并于當晚9時30分,通告因深圳機場關閉,該次航班取消。
李偉民表示,他只得尋求另外的解決措施,最終在晚11時許搭乘南航航班飛往深圳。
李偉民認為,海航所提供的信息使其不能在第一時間選擇是否繼續乘坐此次航班,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原告雙倍賠償票價款、經濟補償金、額外機票費等損失共計5900元。
海航稱取消航班事出有因
海航代理人庭審時辯稱,當天航班延誤和取消是由于天氣原因。當天下午1時30分開始,深圳機場處于雷電區,深圳機場采取了臨時的航行空中管制,導致原告所乘航班不能正常起飛。宣布取消航班后,海航為乘客提供了退票、安排餐飲和住宿等,不應該再承擔責任。此外,取消該航班的原因是深圳機場因跑道維護而關閉。
法院認為違反告知義務
法院認為,航班因天氣原因推遲飛行,海航就此向李偉民告知,不存在過錯。但該航班后來被取消,是基于海航考慮到到深圳機場因跑道維護而關閉,就此情況并未向李偉民如實告知,違反了重要事項告知義務。同時,海航沒有因李偉民的具體需要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安排其他航班,已構成違約,致使李偉民多支出機票費用840元,海航應予賠償。
■ 追訪
乘客期盼信息通暢
記者從多名經常乘坐飛機的市民處了解到,航班晚點或取消的事件并不鮮見,多數情況下,旅客難以得到滿意的答復,但旅客的維權意識較弱,“只要沒耽誤重要的事,一般不追究。”市民張先生說。
據相關調查問卷顯示,乘客對“航班延誤時服務”的評價較低,在乘客希望航空公司改進的服務項目中,“航班延誤服務時的信息溝通位居首位”。Source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