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一市民在銀行存入20萬元,取款時發現錢早在幾年前就已被人取走,因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
淮南市中級法院前日終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額賠付儲戶本、息責任。
何莉雅1999年2月2日在交通銀行淮南分行存入20萬元。今年5月她去取款時發現,20萬元已被人在1999年3月取走。
淮南中院審理認為,存折是儲蓄合同雙方的合同,存款方的每一次存取款在存折上均應有記錄,而何莉雅的存折中沒有1999年3月2日的取款記錄,且交通銀行淮南分行不能證明其提供取款憑條中的“何莉雅”的簽名是其本人所寫。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