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本報B05版報道過一起這樣的案子,一伙不法之徒利用一些較為先進的犯罪工具,在星沙一中國銀行的ATM機上復制了市民銀行卡內信息,并將他們卡內資金盜走。沒想到的是,幾天后犯罪分子在鄭州落網了。經法院審理后,已得到應有的處罰。
但令受害人發愁的是,被犯罪分子盜走的卡內資金已被揮霍一空,鄭州相關執法機關也一直沒有追繳回贓款并返還受害人。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判6年
經鄭州警方和當地法院查明,2008年7月29日晚,犯罪分子周勁松等五人預謀,在星沙板倉路與涼塘路交叉口的中國銀行,趁有人到自動取款機上取錢時,竊取其銀行卡信息進行復制,并用復制出的銀行卡消費取現。詐騙受害人伍初菊2.2萬余元,彭加兵7100元,曾操8100元,朱紅霞2300元,共計4萬余元。
7月31日晚和8月1日晚,5名犯罪分子已從長沙流竄到了鄭州,準備用相同手段作案時,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周勁松等五人進行信用卡詐騙,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周勁松等五人有期徒刑6年,并處以罰金5萬元。同時注明,“未追回贓款4萬余元,依法追繳后返還受害人。”
贓款未追回,受害人起訴銀行
昨日,受害人彭加兵的妻子李女士拿著一份長沙縣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書稱,她已將中國銀行星沙板倉路支行告上了法庭,近期內將開庭審理。
李女士稱,中國銀行星沙板倉路支行在ATM機進門口安裝了刷卡器,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持卡人銀行卡信息不被泄露甚至被盜取。案發后不久,中國銀行星沙板倉路支行ATM機門外刷卡器就被取消,銀行方面應負儲戶銀行卡信息被盜取的責任。銀行在ATM機室內安裝了視屏監控,但是無人值班,形同虛設,且當時在ATM機上無任何提示,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
“為了這個案子,我們還專門委托人去鄭州,參加了庭審,但法院沒有當場判決,而是要我們回家等待消息。”李女士說,現在看來,贓款已被揮霍一空,無法追回了。“辦案機關應先返還受害人損失,再對其進行處罰,這樣才比較合理吧。”
昨日上午,記者以受害人親友的身份撥通了鄭州市主辦此案的彭警官,他告訴記者,此案已移交法院,是否已經追回贓款,他不知情,并告訴受害人向審判法院了解。
銀行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案件發生后不久,記者曾陪同受害人與中國銀行星沙板倉路支行負責人進行協商,該負責人也表示出了積極的姿態,“如果銀行該承擔什么責任,我們就會承擔。”在受害人的要求下,銀行以借款的方式,先后支付每位受害人2000至5000元錢,以解決用戶臨時用款問題。
銀行卡詐騙案被偵破后,李女士等受害人又與銀行方進行協商,“銀行建議我們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李女士告訴記者。
長沙市法律人士袁偉平認為,彭加兵等受害人有權向犯罪分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被詐騙的金錢,河南鄭州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向犯罪分子追繳贓款,返還給受害人。但從目前情況看,犯罪分子返還贓款的難度比較大,受害人可以起訴相關銀行,追究其管理不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