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在商場保險柜內的近百萬黃金珠寶被竊,失主依約向負有保管責任的商場索賠,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某商場賠償失主王女士黃金飾品和保險柜損失共計78萬余元。
2007年4月,王女士與禹州某商場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由王女士承包該商場一樓一處位置經營黃金飾品。合同約定承包經營期限1年,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還約定,黃金的保管及安全報警設備由王女士自費購置安裝,每天下午下班前須將所有黃金等貴重物品全部入保險柜,加密上鎖并開通報警設置,否則商場不負責任;禹州市區只要有黃金代管業務,王女士應立即將黃金保管業務移交代管部門。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依約購置安裝安全報警設備,并如約安置黃金飾品等物。2008年臘月三十,因年關放假,王女士將700多克鈀金、3千多克黃金及價值1500多元的的寶石裝入保險柜加密上鎖并開通報警設置。
春節過后正月初九商場開業,王女士即發現保險柜被割開了一個洞,內存鈀金、黃金、寶石全部丟失。王女士隨即報警,經物價部門認定,王女士被盜黃金飾品按購進價共計77萬余元,損壞保險柜價值3700元。 王女士就損失與商場協商賠償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黃金等物共計1060322院,賠償營業損失共計10476院,賠償保險柜損失3700元。
禹州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場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對王女士所經營的黃金飾品的保管也進行了明確約定,王女士已依約履行了向商場交納65000元管理費的義務,商場的保管責任自王女士離開商場之時起,至進入商場之時止。在保管期間,因商場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的毀損、滅失,商場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王女士的賠償損失應予支持。因王女士損失的飾品購進價即實際價值為77萬余元,故王女士要求商場按零售價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因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實其請求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商場應賠償王女士黃金飾品及保險柜損失共計78萬余元。(韓志華 時天保)
來源: 中國法院網許昌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