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武漢晚報)(通訊員余敬海 記者劉豐) 昨悉,兩歲小女孩鄭某近日在外公付某的陪同下到法院領取賠償款47萬元。至此,鄭某狀告英博金龍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泉公司)使用非“B”瓶盛裝啤酒致人損害賠償案已審理完畢并執結。
2008年7月28日下午1時許,付某抱著外孫女鄭某坐在自家商店門口,貨架上的金龍泉啤酒瓶突然爆裂,將鄭某的左眼劃傷。鄭某治療一個月后出院,左眼眼球摘除,花費醫療費6000多元。后經鑒定,鄭某的傷勢為七級殘疾。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金龍泉公司賠償各項損失89萬余元。
房縣法院認審理為:依照相關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產企業使用非“B”瓶盛裝啤酒的,即定為生產的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金龍泉公司作為啤酒產銷企業,使用非“B”瓶啤酒瓶盛裝啤酒,不符合上述強制性標準要求,造成啤酒瓶爆炸致傷鄭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金龍泉公司支付鄭某各類損失47萬元。
鏈接 所謂B瓶,就是在啤酒瓶底以上20毫米范圍內打有專用標記B,并有生產企業標記、生產的年和季度等標識的瓶子。B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瓶,國家強制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