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坐了12分鐘,而且還點了東西喝,結果他還按最低消費數額找我收費。”市民解小姐說起自己在上島咖啡的遭遇依然憤憤不平。對于店內設置的最低消費,咖啡店負責人表示,店內為客人提供了相應服務,并無不妥。
前天下午,由于單位臨時有急事需要她收發郵件,正在逛街的解小姐就近來到上島咖啡左岸店。就坐時,點了25元茉莉花茶。此時店員提示解小姐,按規定,在店內停留的時間如果超過15分鐘,人均最低消費20元。由于僅僅收發個郵件,解小姐對店員的提示也并沒在意。
解小姐說,下午4時42分,她示意結賬時,卻發現賬單上顯示的消費金額是40元。“我是下午4時30分進來坐下的,明明還不到15分鐘,憑什么按最低消費給我算錢。”解小姐當即撥打了海淀工商局的投訴電話。
昨天,記者在解小姐出示的票據上只看到“餐費 40元”的字樣。同時,餐廳開具的一張收據上注明:茉莉花朵茶25元,最低消費15元,共計40元。
昨天下午,上島咖啡左岸店白經理表示,咖啡店畢竟是營業單位,而且提供了免費的上網服務,“如果我們不設最低消費的話,那我們就成了圖書館了。”白經理同時告訴記者,該收費標準并非由上島咖啡統一規定,“我們這家店在上島的所有分店里算是低的了。”
對此,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另外,既然消費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那么商家就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