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攜帶的手機竟然成了跟蹤器?”近日,蘋果、谷歌深陷“隱私門”,其系統手機被指偷偷記錄用戶行蹤,這讓許多手機用戶深感不安。
據媒體報道,蘋果手機每天兩次向蘋果公司發出手機使用者的“位置數據”。而一部HTC安卓手機,居然每隔數秒就能收集手機的位置信息,并不斷將數據傳輸給谷歌公司,同時還包括手機使用過的無線網絡的名稱、位置和信號強度。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豈不是沒有個人隱私可言了!”在一些論壇,不少蘋果、谷歌的手機用戶表達了憂慮。據報道,目前美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都已經開始著手調查這些做法是不是違反了當地的隱私保護法。
“蘋果、谷歌收集手機用戶何種信息決定了該事件的性質。”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果商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服務,收集客戶系統中相關數據信息,這是在情理之中的。但如果搜集的信息能夠識別出用戶的身份,那么就有可能涉嫌侵權。
劉德良說,目前,電腦、智能手機等電子設備大都具有收集用戶信息的功能,如軟件在更新升級過程中就需要檢測并收集原版本的代碼和數據,“這些信息是與用戶個人身份沒有緊密聯系的,因此不能稱為‘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是由許多片段組成的,比如身高、年齡、相貌、聲音等,只有把這些片段綜合起來,才能算‘個人信息’。如果蘋果、谷歌超出升級和服務范圍去搜集‘個人信息’,必須提前告知用戶。”
世界各國對“隱私”的理解、定義存在分歧,我國法律對“隱私”一詞也沒有嚴格的界定。在劉德良看來,個人信息既存在人格價值,也存在財產利益,可以依法收集但不能濫用。諸如用戶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這類個人信息其正常功能是用于社會交往,如果被販賣、濫用,侵犯的是個人信息商業價值,即個人信息“財產權”。個人信息特別是個人有權不讓他人知曉的隱私在未被授權的前提下,被搜集、披露,甚至與第三方分享,都可視為侵權。
劉德良還強調,蘋果、谷歌在銷售商品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手機存在“自動收集用戶數據”的功能,以便于消費者選擇是否購買,“在簽訂購買合同時,商家應當遵守合同法,在合同中將重要的信息明確、清晰地體現出來,如果重要信息夾雜在非重要條款內被消費者忽略,應視為沒有提供該條款。”
美國媒體報道說,蘋果公司和谷歌公司分別通過智能手機操作系統收集用戶行蹤信息,用于建設其智能手機定位數據庫。面對質疑,谷歌公司在一份聲明中說,安卓系統手機用戶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進行位置信息分享,所有傳送給谷歌服務器的個人位置信息都是匿名的,也不能被反追蹤到某位特定用戶。
“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用戶當成‘試驗’的對象,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種漠視消費者的‘小偷’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蘋果、谷歌在無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搜集行蹤數據于法無據。消費者應該聯合抵制使用該種產品,國家相關部門也應該出面維護本國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