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網的廣泛發展和應用讓更多的人體驗到科技生活帶來的方便與快捷,但其存在的問題也隨著不斷的發展所顯現出來。移動互聯網中的手機上網業務是眾多消費者的理想選擇,而在套餐的使用上卻讓消費者產生質疑:每月用不完的套餐流量便會在下月自動扣除,而消費者超出套餐使用的部分卻要另行加錢。律師稱,這種做法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
消費者:剩余流量被清除 超出卻要再加錢這不公平
消費者林先生稱,自己花5元錢包了一個GPRS套餐業務,限30M流量。每個月的剩余流量,次月便會被系統全部清除,但超出了限定的流量數的話,卻會被中國移動以1元每M的價格收取了流量費,林先生認為這種規定對消費者來說很不公平:“用剩就被清除,超出了卻要再收錢,豈不和搶沒什么區別?”
林先生認為,中國移動應該把每月剩余的流量累計到次月返還給客戶,畢竟是消費者花錢買來的這些流量,所以剩余的流量應該是屬于消費者。
移動:剩余流量不會累計到下月
編輯在中國移動宣傳單上看到,北京移動推出的GPRS套餐由5元、10元每月到200元每月不等,編輯撥打客服10086咨詢上網套餐業務時也得到了5157號客服人員的肯定回答:“余下的流量不會累計到下月。”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超出流量部分要以1元每M的標準扣除這一問題,維權網編輯再次撥打客服電話詢問,2877號話務員稱,不到1M 的流量按1元除以1024kb來處理。
消協:消費者應享有賬戶“余額”所有權
北京市消協曾針對“移動電話‘到期’話費余額所有權應當歸屬消費者”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其中也提到消費者通過預付電話費,其實際上與電信企業之間已形成一種事實上的電信消費服務合同關系。因此,有關預付費電話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關于提供服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市消協相關人士指出,預付費電話費服務期限屆滿停止服務,消費者應仍有權享有賬戶余額的所有權。就消費者而言,對于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于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但電話卡賬戶中的剩余余額,經營者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律師:電信行業運營商違返了公平交易原則
維權網公益律師團的李東海律師稱,一般情況下,上網流量是包月形式,是電信運營商預先設計好的套餐,消費者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這種形式并不是雙方協商確定。是制式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
李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另外,上網流量每個月的流量超出部分另收費,但剩下的卻要自動扣除違返了公平交易原則。
李律師同時指出,運營商提供的上網流量消費套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限制了消費者自行選擇的權利。(徐長杰/文)